教师醉酒打人致骨折:如何看待贵阳一两岁男童遭幼儿园老师连扇巴掌后头部骨折
如何看待贵阳一两岁男童遭幼儿园老师连扇巴掌后头部骨折
近日,贵阳一私立幼儿园男童遭老师扇耳光导致左侧顶骨骨折,老师用被子捂住男童的头,孩子呼吸苦难,双脚乱蹬不断挣扎。贵阳市南明区教育局表示,该老师没有教师资格证,涉事幼儿园也属于无证经营。目前,老师已经被警方拘留,幼儿园也将面临强制取缔。
结合相关视频,我来谈谈我的看法:
视频加载中...这名老师已经涉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解释: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认为这名老师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从视频以及事件描述我们可以看到,她使用全力连续狂扇孩子多个巴掌,而且用被子捂住他的头,造成孩子呼吸困难,她的这一系列行为已经不单单是普通的殴打了。她的行为就是故意想要对孩子造成伤害,而且她的行为也确实对孩子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只有对她采取严厉的处罚,才能平民愤,才能给受伤的孩子和他的家长一个交代。
涉事幼儿园及其负责人同样需要接受处罚
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新闻来看,涉事的幼儿园本身属于无证办学,涉事老师又没有教师资格证。因此,幼儿园的相关负责人需要为此承担责任。他一方面为了个人利益选择违法办学,无证办学;另一方面在已经违法办学的前提下还没有做到对员工的选拔,监督和日常监管工作,使得像当事人这样的无职业素养,无师德的恶人混入了学校的教师队伍,造成了对孩子的严重伤害。因此,我认为这家涉事幼儿园在本身需要被依法取缔的基础上,幼儿园的相关负责人也需要因为这起事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连带责任。
我国很多民办幼儿园的师资和办学水平令人堪忧。
由于幼儿园还未被纳入义务教育体系中,而一些公立幼儿园又名额有限,这也让很多人从中看到了赚钱的商机。于是,很多像这起事件中的当事人一样没有职业资格的人混入了教师队伍。这群民办幼儿园教师中的不少人本身素质不高,在社会上都是找不到工作的人,但却摇身一变成为了老师,也正是因此,幼儿园伤害事件和意外事件数量越来越多。
幼儿园的孩子年龄小,环境适应性差,也因此才更需要具备专业技能的老师进行日常管理。也正是因此,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工作才变得格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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