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老师突然失明:小学生只因算错题,遭到老师殴打“失明”,你怎么看
小学生只因算错题,遭到老师殴打“失明”,你怎么看
事情的经过:据@都市时报 微博消息,网友杨女士称,自己孩子今年未满8岁,在扶风县第三小学。3月5日,因为孩子做题漏了一个单位,被数学老师用书本卷起来打到了眼睛和脸部,致孩子险些失明,后被诊断为右眼及面颊部挫伤,结膜充血。事后,杨女士了解到,该老师第一时间并没有带孩子就医,反而拿粉笔塞进孩子鼻孔8,清洗掉孩子衣服上的血迹,学校对此并未做出明确回复。而孩子却常常半夜惊醒,害怕出门。目前,杨女士已经报警,孩子也在进一步做伤情鉴定中。目前,涉事教师已停止工作,正在接受调查,受伤学生恢复情况良好,精神状态平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初,教育部又印发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专门对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做了明确和细化。
一是身体伤害,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是超限度惩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是言行侮辱贬损,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是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是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
六是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是指派学生代替自己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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