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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联合下文后,比特币在中国的合法地位和风险如何?

更新:2024-08-13 19:00:51编辑:BOSS软件库归类:苹果软件人气:30

文章目录:

  1. 五部委联合下文后,比特币在中国的合法地位和风险如何?
  2. 在海外,比特币是价值最高的虚拟货币,为什么在中国不承认比特币?
  3.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

一、五部委联合下文后,比特币在中国的合法地位和风险如何?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下发通知,旨在为比特币过度炒作降噪,明确了比特币非法定货币的性质。通知指出,比特币不具有货币发行机构的法偿性和强制性,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其流通使用需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进行,而非货币等同。尽管央行不否认比特币作为商品的合法性,但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与比特币的关联,如禁止将其用于定价、保险业务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比特币市场构成利空。

规定比特币交易网站需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保障了玩家权益,允许在遭遇问题时寻求法律保护,避免了之前的监管真空和安全漏洞。同时,针对比特币的洗钱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其被犯罪分子利用。

比特币的匿名性和潜在风险使其成为反洗钱的挑战,要求交易机构实施严格的反洗钱制度,确保其与非法活动保持距离。比特币的总量限制和稀缺性也是其独特之处,其总量将被永久限制在2100万个,这增加了其作为投资标的的吸引力。

总的来说,央行的这一举措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护消费者利益,并引导比特币市场向更规范的方向发展。

二、在海外,比特币是价值最高的虚拟货币,为什么在中国不承认比特币?

与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不同,数字货币是区别于传统信用货币的一种全新的数字化信用货币。

月9日上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副行长易纲,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就“金融改革与发展”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在回答有关数字货币的问题时,周小川行长表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零售支付工具并没有得到认可,目前央行不接受也不认可相关服务。同时,他还指出,央行正在与市场合作共同研发数字货币。

自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比特币就在去中心化、跨境流动等“光环”下悄然进入人们视野。发展到这几年,其声势更是势如破竹。最高峰时,其价值相较于7年前,涨了500万倍,参与者从专业小众快速扩散到普通大众,国内甚至出现了“炒股炒房不如炒币”的论调。但2017年9月,据多家财经媒体报道,中国监管当局要求境内比特币交易所制定无风险清退方案,9月底前关停。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发布提示,各类所谓“币”的交易平台,在中国并无合法设立的依据。

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首席经济学家万喆评论认为,比特币的发行是没有国家信用背书的,这是一个颠覆原有货币系统的概念。虽然比特币发行的一开始可能是希望使其可以成为一种货币,但目前来看还并没有一个国家的央行承认比特币的流通。

中国社科院国际金融研究室主任刘东民对海外网指出,与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不同,数字货币是区别于传统信用货币的一种全新的数字化信用货币。数字货币有两类,一类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另一类是由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周小川所指的,央行正在研发的数字货币就是法定数字货币,是由国家信用做支持的一种货币形式。

刘东民同时指出,法定数字货币近期难以全面、大量的发行。原因有二:首先,数字货币背后所需的区块链等技术还不够成熟,其次,就算技术上成熟了,也需要逐步进行推广,进行局部测试和评估。据财新网消息,央行已在相对封闭的票据市场推动了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但数字货币离真正向普通老百姓推广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同时,周小川也指出,数字货币或许会对金融稳定、货币政策传导,产生一些不可预测的作用。因此,它需要动态的监管措施。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系主任金煜也曾评论称,“虚拟货币”不仅可能让灰色交易甚至黑色交易藏身其中,还很有可能引发各类风险,“挤出”真正的金融创新,从而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

从事虚拟货币或者想要从事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不得不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银发〔2013〕289 号

通知明确比特币的四个主要特点:

1、没有集中发行方

2、总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从而进一步指出,比特币尽管被称为“币”,但是由于其不是由 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而不能被视 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 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等的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 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案例: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比特币的网络财产侵 权纠纷案件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

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 财产地位,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民法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 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做出规定,尽管此次规 定并未在法条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性做出明确规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 围的重要意义。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权属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所有)

2018 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 纷的真实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权转让争议,因涉及 BTC(比特币)、 BCH(比特币现金)和 BCD(比特币钻石) 此类特殊类型的物,属于新 类型案件。

目前中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尚未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的 概念、法律属性、交付流转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仲裁庭在现行法 律体系下,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约定,结合诚信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依法予以保护,妥善处理了私人间比特币 契约纠纷。

三、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洗钱行为指的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 瞒毒品犯罪、黑 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由于比特币及类似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财产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点,使其很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对网络虚拟 财产予以合理的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应当在实践活动中谨防借助其 进行的洗钱犯罪。对于这样的犯罪手法,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案 例,应当引起重视。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该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隐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点,将诈骗款项成功转移到境外的银行账户中,从而使警方 难以追查。根据嫌疑人所述,警方调查核实发现,他们通过数字货 币为诈骗团伙“洗钱”不到半年时间,就获利人民币 30 余万。

《刑法》

发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历史 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修订)[1997.03.14]

类似违法犯罪活动一度高发,在 社会 中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对于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可能涉嫌的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 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行为,我国刑法分别以第一百七十 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 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规定 予以规制,保护 社会 关系不被侵犯,保证 社会 秩序正常运行。

案例: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万余人参与、最大层级 3293 层、收取比特币(BTC) 314211 个、比特现金(BCH)117450 个......价值人民币超 148 亿。 由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破获的PlusToken传销案11月19日由江苏省盐 城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

四、禁止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由于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 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 济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七部委联合发文,再次重申代币发行 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 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与此同时,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予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 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不停止的的代 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经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

七部委的此次发文主要是由于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 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很容易引发 群体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失效,就虚拟货币作为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而言,还是要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即“法律对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一(对代币发行的禁止):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郝铃声、杨放伙(二人 均系二审上诉人)同崔某 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天易家 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义,通过会议、 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 社会 公众公开销售 LCC 影视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 下简称 LCC 币),并宣传该币只涨不跌,以高额回报为诱 饵,吸引公众投资。

期间,被告人郝铃声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身份参与 LCC 币 宣传推广会议的讲课,被 告人杨放以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杨舜 琂”、“杨明心”等名义参与 LCC 币的招商会,向 社会 公众进行推广 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 LCC 币。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资人发现 LCC 币交易网站无法登陆交易后 进行报案,经统计,报案的 700 余名集资参与人中提供转账记录的 85 人(部分为集体报案人),所涉投资数额总计人民 币 22842621.25 元。同时,该团伙将 LCC 币转换为柏拉图 PTO 珠宝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期继续吸引投资。

案例二(对于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仍给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伟鹏与被告王志兵签订的《协议书》 中约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购买数字货币进行 投资被告,该投资协议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兑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应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将人民币购 买的数字货币汇至被告平台账户,被告也提供了内部转账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账户转入 6000 个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钱包地址转 入 1 个 BTC。到期日截止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兑付原 告的 1 个 BTC 与 6000 个 USDT 及相关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伟鹏出具 《欠据》,并载明欠葛伟鹏人民币壹拾叁万元 整(130000.00),保证所欠全款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还清, 超期未还款项,违约金按照超期未还金额的每日 0.08%执行。

此后,被告王志兵陆续向原告支付宝转账 9 笔人民币,共计 4150 元,剩余款项并未偿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对交易所的影响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对交易所的影响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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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对交易所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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