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建筑坍塌致5伤:山东费县一小学生课间被水泥棒砸伤不幸身亡,谁该担责
山东费县一小学生课间被水泥棒砸伤不幸身亡,谁该担责
山东费县一小学生课间被水泥棒砸伤不幸身亡,谁该担责?
北京青年报报道,11月7日17时许,有网友发帖称6日下午3点左右,山东费县探沂镇张家村小学豆腐渣建筑把孩子砸死了,校方错过最佳抢救时间导致孩子死亡,且现场已被清理干净。
11月7日19时20分,临沂市费县教育局发布通报称,11月6日14时许,费县探沂镇张家村小学二年级学生沈某某与同班同学张某等四人在操场边水泥花廊架下嬉闹玩耍,廊架水泥棒坠落导致沈某某受伤。五年级二班学生杨某发现沈某某在地上一动不动,马上向老师报告。随即,校方拨打了120,沈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120急救中心于11月6日14时34分接到校方电话,并安排费县第二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前去抢救。第二人民医院工作人员称,医护人员于当天下午3点赶到事发现场。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学校相关责任人员、施工方负责人进行控制,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从案例描述的情形来看,责任肯定主要在于学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从小学二年级的年龄来看,一般应该在八岁左右,可能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无论怎样,学校都需要承担责任。
问题很简单,事故发生在学校内,同时又是学校操场边的水泥棒坠落,所以没有任何争议。学校除了承担赔偿责任之外,有关人员恐怕还得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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