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留字条奚落失主:白云区男子偷窃不成留纸条嘲讽,民警罚抄100遍, 你怎么看
白云区男子偷窃不成留纸条嘲讽,民警罚抄100遍, 你怎么看
谢谢邀请。
我谈一下对这一案件的看法。
1.说"偷窃",这不是法律用语。《治安管理处罚法》丶《刑法》,均使用"盗窈"这个正规标准的法律用语。
2.根据盗窃的程度、具体情节,认定"盗窃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处罚。有"盗窃罪嫌疑",适用《刑法》,按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侦查,移交检察机关起诉,由审判机关定罪量刑。
3.本案,鉴于嫌疑人"盗窃未成",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己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以轻或者减轻处罚。
4.听几次没太听清,好象民警对其刑拘15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时,3日内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民警做出"刑拘15天"的决定,显然是错误的。
5.民警罚其抄100遍,不是刑法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对其警示作用毫无意义。
因为嫌疑人嘲讽此家"太穷,连现金都没有“,他有明显的犯罪动机,就是盗窃现金。如有现金,他盗窃既遂了,你罚他抄1000遍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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