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发生金店抢劫案:铅山县:“9·1”抢夺金器案告破,犯罪嫌疑人叶某、彭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你怎么看
铅山县:“9·1”抢夺金器案告破,犯罪嫌疑人叶某、彭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你怎么看
案情概述:2019年9月1日晚上7时许,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城河口镇老凤祥银楼像往常一样灯火辉煌,生意兴隆。两名男子在挑选好金器首饰准备买单结账时,突然夺门而出加速逃跑,留下猝不及防的店员们目瞪口呆,半晌也缓不过神来,随后店员报警处理。9月23日,犯罪嫌疑人彭某被抓捕归案,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叶某见同伴被捕,迫于压力随后选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情分析:两名嫌疑人抢夺金器的行为属于趁人不备、公然抢夺,符合我国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待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可能会被检察院以抢夺罪审查起诉。鉴于未造成严重后果,未携带凶器抢夺,其最终处罚结果可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必处罚金)
可能使用的量刑情节:彭某和叶某两人构成抢夺罪的共同犯罪,二人都是主犯,而且两人是事先共谋的蓄意犯罪。其中叶某因其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因此可以对叶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于二人将抢夺而来的金器换成金钱挥霍一空的行为因缺乏期待可能性(我们不能期待叶某和彭某拿着金器不用,他们必定要换成金钱挥霍)不再视为犯罪,不再另行处罚。
至于金店的损失, 可以选择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法院裁定被告人先行支付金店损失的方式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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