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状告15家公司:一件案子对方以各种理由几年多次起诉,这样合法吗
一件案子对方以各种理由几年多次起诉,这样合法吗
既然能确实是不同证据事实下的立案,只要证据与申诉证明力相符,如果是属于新证据举证立案性质,法院是应当受理立案的。还有一种性质是符合立案要件的,就是:即使是立案证据已在原审受理举证过的,但基于一些特殊情况,法官在判决书中没有对已查明事实能具证明效力的书证的证明力予以采信作为原审判决定证处理,而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后又找到证据证明不采信此证据是产生影响原判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且侵犯了当事人原审诉争财产权益和利益的,那么,此原证据依诉讼证据法相关规定,可视为是新的证据及符合新诉求的事实享有受理立审的权利,法院作出予以立案起诉或者是重审原案,就不符合是一案两审或者是一事再理的认证条件,立审就是合法有效力的,甚至是具备有可撤销原审错判进行纠错重审的权利。问题的关键是,这个“新证据”必须要能证明原判决有失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这就只需重审纠错处理即可解决问题。这是我有长达15年经历涉诉案件中积累的经验。建议可找广州市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的胡攀律师求助了解,可能可以得到更详细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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