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通报持刀伤人案:沈阳一超市员工因与顾客发生纠纷,持刀伤人致2死7伤,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沈阳一超市员工因与顾客发生纠纷,持刀伤人致2死7伤,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事情发生在7月14日,伤人者是61岁的田某某,因销售猪肉与顾客吴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吴某某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逃跑过程中,又持刀扎伤8名群众,造成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警方正在全力抓捕田某某,并通报称对提供线索协助抓捕的给予5万元奖励。
回顾整个事件,这件事有两个地方值得关注:
一、田某某作案动机的丧心病狂
作案动机是衡量一名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重要内容,也是判断一名犯罪分子是否可能再次犯罪的重要依据。
根据警方的通报,田某某做出此事的最初原因,竟然是在卖肉过程中,与顾客发生纠纷。卖肉过程与顾客发生的纠纷,能有多大的事?一般都是口舌之争,而且两个陌生人之间,没有矛盾的积累,这种纠纷一般人不会上升到动手的程度,更不会上升到持刀伤人致死的程度。
田某某在逃跑过程中,更表现出丧心病狂的一面,扎伤8名无辜群众,导致一人死亡。这些群众可能与田某某更没有矛盾冲突。
从这个层面上来看,田某某是个极易冲动的人,而且视人命如草芥,对生命毫无敬畏之心,更遑论法律了。
因此,田某某可以说是犯罪动机极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也是极大。
二、田某某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前来看,田某某的犯罪行为分为两个独立的行为:第一是伤害吴某某的行为,第二是伤害8名群众的行为。
这两个行为是两起独立的犯罪。
其中伤害吴某某的行为高概率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是从警方通报里讲的砍伤,以及发生矛盾的起因来判断的,因为很难想象田某某会直接以杀人为动机。当然,如果根据法医鉴定,田某某的砍伤部位是在颈部等致命部位的话,也可能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但其实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最高也是死刑。
伤害8名群众的行为应该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不知道具体经过,所以这种判断只能基于现有通报,在逃跑过程中能够致8名群众受伤,而且包括一名群众死亡,说明田某某当时大概率是一种无特定目标的犯罪,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不光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威胁,也已经威胁到社会的公共秩序。所以应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量刑也是死刑。
总之,不论田某某最终被认定为构成何种犯罪,结果都高概率是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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